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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兩個“毫不動搖” 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
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出臺《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問:請介紹《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起草的背景。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資委高度重視并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堅持毫不動搖地鞏固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的總體目標,在廣泛征求各省(區、市)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以及部分私營企業、專家學者等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記者問:請介紹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基本原則。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指導意見》對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的基本原則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愿;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記者問:請介紹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體現在憲法、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中,較為集中的反映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7號)上。按照國辦發〔2006〕97號文件,國有資本應向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要礦產資源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集中。對需要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要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對不屬于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資本,按照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原則,實行依法轉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記者問:請介紹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途徑與方式。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應采取市場機制,信息公開,形式多樣,依法合規。《指導意見》規定: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布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記者問:請介紹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措施。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指導意見》提出: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征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產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記者問:請介紹“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規定的現實意義。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有股東通過證券市場或產權市場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或者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并公開征集受讓方時,可以對意向受讓人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為了把《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落到實處,確保民間投資主體的公平參與,《指導意見》特別強調: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征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產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各類投資主體的平等對待,有利于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記者問:請介紹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規范要求。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既要積極推進,也要規范操作。《指導意見》明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并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等事項予以明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