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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產權〔2012〕104號
關于印發《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
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產權登記系統)是產權登記管理的工作平臺。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應當符合《暫行辦法》和本指引的有關規定,并按照產權登記系統的操作說明進行。
第三條 《暫行辦法》第二條所稱“授權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授權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或者履行產權登記等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條 《暫行辦法》第四條所稱各類出資人在產權登記系統中簡稱為: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簡稱為“國家出資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按此項填列;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單獨或者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簡稱為“國有出資人”;
(三)“以上兩類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不足100%的企業”簡稱為“國有絕對控股出資人”;
(四)“以上三類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企業”簡稱為“國有實際控制出資人”;
(五)以上四類出資人統稱為“國有控制出資人”,除此以外的出資人統稱為“其他出資人”。
第五條 《暫行辦法》第五條所稱“為了近期內(一年以內)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權”,是指企業以短期獲利為目的而持有的、按照會計準則應當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的股權。
第二章產權登記管理程序
第六條 國有控制出資人辦理產權登記應當通過產權登記系統填報企業基礎信息、經濟行為信息,以及合規性資料目錄。
企業基礎信息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點的基本情況和產權狀況信息。經濟行為信息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所涉及經濟行為的操作過程信息。合規性資料目錄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需要準備的有關材料目錄及其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有控制出資人應當在填寫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業產權級次或者管理級次通過產權登記系統逐級審核、報送國家出資企業。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企業基礎信息、經濟行為信息、合規性資料目錄的相關內容,以及相關經濟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后,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出具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加蓋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專用章,并通過產權登記系統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申請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的發生時間、決策批準、實施過程等情況描述,以及國家出資企業的審核意見等。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登記申請文件、企業基礎信息、經濟行為信息,以及合規性資料目錄,對產權登記事項進行審核,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經與國家出資企業確認,對相關經濟行為操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等瑕疵的產權登記事項,應當向國家出資企業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完成整改后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 國家出資企業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認真按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一)對于有關經濟行為尚未產生法律效力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規范操作;
(二)對于有關經濟行為已產生法律效力,無法進行追溯改正的,應當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國家出資企業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應當以書面形式,內容應當包括整改事項、要求和期限等。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產權登記證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印制,產權登記表由產權登記系統生成,產權登記證、產權登記表的式樣見附件1、附件2。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核發產權登記表。國家出資企業核發產權登記表,應當通過產權登記系統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統一編號,并加蓋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專用章。
第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產權登記表的發放方式,采用授權國家出資企業發放方式的,按照本指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國家出資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注冊資本”按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開辦資金”填寫;事業單位出資人的“實繳資本”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報表“固定資產基金”中屬于國家撥款形成的部分和“周轉金”中屬于無需償還的部分加總填寫。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企業級次”按照其所在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層級對應填寫,國家出資企業為一級,國家出資企業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二級,依次類推;事業單位“出資人名稱”按照直接對其履行管理職責的單位名稱填寫。
第四章境外企業產權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 納入產權登記范圍的境外企業,是指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企業。國家出資企業所屬境外代表處、辦事處,以及其他非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不納入產權登記范圍。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產權登記涉及金額的登記指標應當分別按照外幣和人民幣填寫,外幣折算人民幣的匯率應當按照相關經濟行為發生時點的中間匯率確定。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企業級次”按照企業所在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級次對應填寫,國家出資企業為一級,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持股的境外企業為二級,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因重組、上市、轉讓或者經營管理等需要而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當在產權登記系統內的企業基礎信息中予以標注,并填寫“注冊目的”和“存續時限”。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以個人或者以個人名義設立的公司代為持股的境外企業,應當在產權登記系統內的企業基礎信息中予以標注,并對應填寫“持股人名稱”和“實際出資人”。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不含參股企業)在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按照境內企業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章產權登記檔案管理和數據分析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管理制度,確保產權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 產權登記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指產權登記系統中記載的產權登記相關信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分別負責本系統的電子檔案管理,確保電子檔案安全。
紙質檔案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填報的合規性資料目錄中所列資料。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對已完成的產權登記事項,按照合規性資料目錄所列資料整理歸檔,分戶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定期對產權登記數據進行匯總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年度形成分析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產權登記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產權在企業組織形式、級次、主輔業、行業、區域等方面的分布情況,以及產權形成、變動、注銷情況及其原因。
第六章產權登記管理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上年度產權登記情況的檢查工作,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監督檢查重點關注企業產權登記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以及產權登記涉及相關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第三十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產權登記工作的日常登記、檔案管理、監督檢查、整改事項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檔案管理檢查的重點是對照產權登記系統中合規性資料目錄檢查紙質檔案的完整性,對照紙質檔案檢查產權登記系統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進行產權登記檢查時可采用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完成。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