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類
7月1日,日本宣布重啟大飯核電機組,這是日本核泄漏后首次重啟核電。我國也于日前審議通過“核安全規劃”,業界普遍認為——我國核電建設迎來新一輪發展機遇。
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規劃”,同意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了解,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核事故發生后,2011年3月至12月,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組織開展了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并研究編制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簡稱“核安全規劃”)。此次“核安全規劃”獲批,被業內人士視為我國核電新一輪發展的重要機遇。
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穩步發展,目前已經形成較為完整的核工業體系。核能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核技術在工業、農業、國防、醫療和科研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有力地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
當前我國核電設施運行是否安全?未來我國核電事業發展走向如何?為此,記者采訪了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深入解讀核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規劃”。
我國核安全有保障
對全國核電機組的綜合安全檢查表明,我國核設施風險受控、安全有保障
核安全是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發展的生命線。
目前,我國共有15臺運行核電機組,分別為位于浙江秦山核電基地的秦山核電廠1臺30萬千瓦級壓水堆型機組、秦山第二核電廠4臺在參照大亞灣核電廠基礎上由我國自行設計建造的60萬千瓦級壓水堆型機組、秦山第三核電廠2臺從加拿大引進的70萬千瓦級重水堆型機組;位于廣東大亞灣核電基地的大亞灣核電廠2臺從法國引進的100萬千瓦級壓水堆型機組、嶺澳核電廠4臺在大亞灣核電廠基礎上改進的機組;江蘇田灣核電廠2臺從俄羅斯引進的100萬千瓦級壓水堆型機組。
此外,我國目前在建核電機組共26臺,分別位于浙江三門、山東海陽、廣東臺山、遼寧紅沿河、浙江方家山、福建寧德和福清、廣東陽江、廣西防城港、海南昌江。
始于去年3月的核安全檢查歷時9個月,對41臺運行、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的總體結論是,我國核安全標準全面采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與國際接軌。民用核設施在選址中對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進行了充分論證。核電廠在設計、制造、建設、調試和運行等各環節均進行了有效管理,總體質量受控。
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核安全檢查的內容和深度基本與國際社會在福島核事故后開展的檢查保持一致。總體上講,我國核設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于與日本福島核電廠所處廠址條件不同,我國核設施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我國核設施在應對引發福島核事故類似的極端自然災害事件時,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對此,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與國家能源局制定了短、中、長期計劃,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設施按期完成相應改進工作。
該負責人介紹說,我國投入運行的15臺核電機組,迄今未發生過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2級及以上的運行事件,也未發生過對人員或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據世界核運營者組織(WANO)主要性能指標,我國運行核電機組普遍處于國際較好水平,部分機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例如,秦山第三核電廠2臺機組在WANO排名中已連續多次位列第一,連續6年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十二五”核電重點投資798億元
將用于核安全改進工程、科技研發創新工程、事故應急保障工程等重點工程
我國“核安全規劃”明確了2020年遠景目標:運行和在建核設施安全水平持續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電機組力爭實現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到2020年,核電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平,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輻射環境質量保持良好。這也意味著,至少到2020年,我國仍將進一步發展核電。
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核電廠各個階段始終處于國家核安全局的嚴格監管之下,包括核電廠前期準備、核電廠廠址選擇、核電廠建造、核電廠首次裝料、核電廠運行。同時,核電廠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設備的設計必須經過國家核安全局的技術審評及獨立計算校核,只有確認滿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后,國家核安全局才頒發相應行政許可。
“核安全規劃”劃定“十二五”時期重點項目投資需求約798億元。這些資金將用于核安全改進工程、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科技研發創新工程、事故應急保障工程等重點工程。
根據“核安全規劃”要求,“十二五”時期,在事故防御方面,我國將完成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改造,提高核設施抵御外部事件、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在污染治理方面,我國將建設與核工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先進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廢物處理體系,基本建成與核工業發展配套的中、低放廢物處置場。
需要強調的是,“核安全規劃”提出,我國將進一步明確核電集團公司、業主公司、專業化公司的核安全責任;推動核電集團研究建立核賠償基金,核設施營運單位購買第三方核責任險等等。
(本文章摘自7月2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