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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法規〔2013〕237號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中
法律風險防范的指導意見
各中央企業:
為適應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快速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企業法制工作的支撐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境外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國際化經營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
(一)充分認識法律風險防范在國際化經營中的重要作用。近幾年來,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步伐不斷加快,境外投資并購、對外貿易與工程承包項目明顯增多,境外國有資產總量大幅增長。但與此同時,企業國際化經營中的法律風險日益凸現,風險防控和涉外案件應對工作亟待加強。當前,世界經濟正在進行深度轉型調整,多雙邊經濟對話談判頻繁,國際經貿規則孕育變革,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外部政策法律環境更加復雜嚴峻。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增強企業國際化經營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國公司”的要求,加快實現由國內經營向國際化經營轉變,中央企業必須把境外法律風險防范擺上國際化經營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牢固樹立規則意識和依法合規經營理念。要立足于充分發揮法制工作對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支撐保障作用,注重掌握運用國際規則,遵守所在國家法律以及我國關于對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斷提高運用法律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國際化經營遇到的各種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要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經營管理活動,避免違規惡性競爭,努力塑造“責任央企”、“法治央企”、“陽光央企”的良好形象,切實筑牢企業境外法律風險防范的底線。
二、切實加強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制度建設
(三)加快推動境外業務、境外子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制度。要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建立健全以經營合同、規章制度和重要決策全面實現法律審核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制度,將法律風險防范有效延伸到全部境外業務和境外子企業、分公司、辦事機構(簡稱境外子企業)。要不斷完善與國際化經營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將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嵌入到境外上市并購、重大項目承攬、戰略投資引進以及公司治理、財務與稅收管理、勞動用工、環境保護、知識產權和反商業賄賂等業務流程,實現從項目可研到決策,從談判簽約到運營、終止、退出等國際化經營活動法律風險防范的全覆蓋。
(四)重視加強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體系和隊伍建設。要建立由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律事務機構與業務機構分工協作,法律顧問與業務人員互相配合、共同參與的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體系。重視加強境外法律風險防范的人員、經費投入,指導督促具備條件的境外子企業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法律顧問。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業務培訓,多渠道多崗位鍛煉、培養法律專業人才,同時注意吸引經營業務骨干充實到企業內部法律團隊,加快造就一支既熟悉國際化經營、又掌握法律專業知識高素質的境外法律人才隊伍。要重視利用律師事務所等外部法律資源,合理選聘社會信譽和服務質量良好的國內外專業律師,實現企業內部法律顧問與外聘律師的優勢互補。
(五)充分發揮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的重要作用。在國際化經營中要注重發揮總法律顧問對相關決策合規性的組織審核作用,法律事務機構對境外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作用,法律顧問對境外經營業務的專業支撐作用。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全程參與境外重大經營項目的決策論證、談判簽約和運營管理,并適時提供法律意見書;企業領導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重視法律顧問提示的潛在法律風險,及時組織擬定應對預案;對存在較大甚至重大法律風險的境外項目,不得違規盲目決策或者實施。
(六)建立健全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范責任追究制度。要嚴格落實《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號)等規定,對企業境外重大投資經營活動未經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采納正確法律意見而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企業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對經過法律審核但因重大失職未發現嚴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責任;對其他因忽視國際化經營中法律風險防范、違法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深入做好境外投資并購的法律風險防范
(七)認真開展項目法律論證和盡職調查。要將境外投資并購法律論證與市場論證、技術論證結合起來,依法進行項目決策。深入研究掌握所在國家和地區外資準入、投資審查、行業監管、進出口管制、勞動用工、外匯管理、稅收管理、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以及與我國政府簽署的多雙邊投資、貿易等協定。要深入調查相關合作方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組織形式、資產權屬、重要合同、重大糾紛、經營情況和資信狀況等信息,對項目法律風險進行全面識別、評價,提出法律意見。
(八)妥善應對境外投資審查及相關法律風險。要深入了解投資所在國家和地區外資準入、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程序、規則及標準,確保境外投資的合規運作。堅持企業獨立市場主體地位,善于運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關國際條約、雙邊貿易投資保護協定以及所在國家和地區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平待遇。要重視運用合同約定、商業保險和投資保險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有效防范投資所在國家和地區因政府更迭、國有化、征收以及法律變更等導致的風險。
(九)指導督促境外子企業合規運營。要指導督促境外子企業自覺遵守投資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做好信息披露、關聯交易、公司治理、產權管理等合規工作。依法規范員工管理,做好與工會組織的集體協商談判,加強員工知識和技能培訓,保障其合法權益,避免勞動爭議。根據當地法律規定,注意將稅收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納入境外子企業日常經營管理體系,提升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依法妥善應對境外突發事件。要規范境外項目招投標、大宗商品采購及銷售等經營活動,杜絕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要指導境外子企業重視協調與當地政府、公眾、媒體、社區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關系,并注意保持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密切聯系。
四、努力防范國際貿易領域法律風險
(十)重視運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深入研究并遵守世貿組織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有關協議、協定。對境外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依法運用發起國行政、司法救濟途徑和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等積極應對。當國外進口產品因傾銷、補貼等對本企業所在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要主動申請政府主管部門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在國際化經營中遇到有關國家貿易政策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時,要積極向我國政府部門反映,并通過世貿組織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爭取公平競爭的貿易政策環境。
(十一)準確把握貨物貿易風險源點及管控環節。中央企業從事貨物貿易,要深入了解交易對象的資信狀況和交易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政策及法律環境,在合同談判和簽約中,合理分擔因價格及匯率變動、外匯管制、保險等因素導致的風險,積極爭取有利于全面履約、及時安全收匯的支付和結算條件。要正確適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依法界定雙方在貨物交接、運輸等環節中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劃分,有條件的應當制定并使用范本合同。
(十二)注意加強服務貿易重點領域的風險防范。中央企業從事境外工程承包、航空航運、電信電網等服務貿易,要在認真研究有關國家和地區政策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高度重視合同條款的風險研判,做好有關索賠與反索賠以及工期、質量、安全、價格變動、勞動用工等方面責任劃分的約定。要妥善應對政府禁令、稅收變化和營運許可范圍調整等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重點防范市場準入、安全審查、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風險。
五、妥善處理境外投資和貿易中的重點法律問題
(十三)切實加強境外業務合同管理。要對境外業務合同進行法律歸口管理,建立合同臺帳,注重相關文件的備份歸檔。要認真做好合同履行情況的動態跟蹤,及時排查化解履約中的風險隱患。在發生重大情勢變更、不可抗力事項以及其他政策法律和市場變化情況時,要及時組織法律顧問和有關經營業務人員研究應對方案,決定是否進行談判變更原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在發生合同履約風險時,要及時做好采取保全措施、提出索賠要求、留存相關證據等應急處置工作。
(十四)嚴格規范境外業務授權。要重視加強對境外業務授權以及授權委托書的法律審核把關。要根據業務類型、交易金額、風險大小等因素,對境外子企業區分層級,合理授權,明確責任。規范境外業務授權范圍及程序,明確授權的內容、期限及失效條件。對于有關授權到期、失效以及中途變更的,要及時收回授權委托書,并依法履行告知交易相對方等程序。
(十五)嚴格控制境外擔保。要嚴格遵守國家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有關規定,對外出具保函時,應當審慎確定保函的類型、用途、生效和失效條件、額度等。要規范企業內部審核批準程序,未經法律審核及風險評估,不得隨意對外出具具有擔保性質的承諾函、安慰函、支持函等文件。要依法妥善處理保函索賠糾紛,積極應對保函欺詐行為。
(十六)重視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管理。要制定并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根據業務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認真開展知識產權創造、應用、管理和保護工作。要適應企業境外業務發展需要,適時辦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明確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責任主體和保密措施。認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交易中的查詢、檢索及分析,嚴格審查合作方或者目標公司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并進行合理評估作價。要重視境外知識產權預警工作,加強研發、制造、銷售、使用、許可使用、轉讓等各個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既要充分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又要防止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注意應對以技術標準、技術聯盟、國內法案等形式出現的知識產權壁壘。
(十七)依法處理境外法律糾紛案件。要根據企業所在行業特點、項目性質、談判地位等因素,在境外業務合同中合理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爭取有利的訴訟或仲裁地點、機構和所適用的法律及規則。要妥善保存和管理境外業務合同、函件、會議紀要等文件資料,為應對潛在的糾紛提供證據支持。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時,應成立由企業領導牽頭、法律顧問參加的專門工作小組,組織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要注意案件時效,重視運用證據及專家證人,合理選用外聘律師,積極主張權利。要掌握運用有關雙邊司法互助協定和國際公約,及時申請司法機構做好涉及本企業權益的法律文書的送達、承認和執行。
國資委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