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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下簡稱國有股東)行為,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有資產監管、證券監管等法律法規,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出臺《關于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 規范關聯交易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解決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的有效途徑。即:一是通過業務范圍與邊界的劃分,為解決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奠定基礎。二是要按“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進一家”的原則,最終將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納入同一平臺(這一平臺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三是要通過建立健全內控體系,規范必要的關聯交易,并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四是要求國有股東對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積極履行承諾,對于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調整的承諾,要提前向市場做好公開解釋,并提出相應處置措施。
《指導意見》提出了培育注資模式。即:有條件的國有股東在與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資源、財務等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代上市公司培育業務。上市公司在獲得股東大會授權后,可與國有股東約定業務培育事宜,上市公司對培育業務有優先受讓權。
《指導意見》要求,國有股東要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內幕知情人登記,防控內幕交易。
《指導意見》指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應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根本出發點,充分尊重企業發展規律和證券市場規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完善監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動國有經濟和證券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