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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產權〔2016〕42號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選聘評估機構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11〕68號)實施以來,中央企業建立了評估機構備選庫,評估機構選聘和使用工作逐步規范。為進一步加強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促進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應當進一步健全評估機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執業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體系,綜合評價評估機構執業質量,動態管理評估機構備選庫。
二、中央企業確定入庫評估機構數量應當與本企業評估項目數量、規模和經濟行為類型相匹配。中央企業動態管理評估機構備選庫時,應當根據企業業務需求調整入庫評估機構數量,不得繼續選聘連續四年未承擔本企業評估業務的在庫評估機構。
三、中央企業建立或調整評估機構備選庫,集團公司產權管理、財務、審計、法律、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人員應當參與選聘;必要時可邀請評估協會等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四、中央企業選聘評估機構入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需明確評估機構在庫期間出現本通知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處理方式,并約定評估機構如因違法違規執業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懲戒,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告知中央企業。
五、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評估機構需制訂整改措施并限期3個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見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
(一)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二)未能按照業務約定書要求派出足夠數量、相應執業能力的評估師執業的;
(三)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四)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接受國資委監督檢查時,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五)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業務的;
(六)受到行業協會警告、限期整改懲戒的。
六、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在書面協議中明確解除與評估機構聘用合同,中央企業調整評估機構備選庫時,不再出現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中央企業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應將相關情況通報各中央企業):
(一)履行評估程序嚴重不到位的;
(二)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評估報告的;
(三)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受到行業協會行業內通報批評懲戒的。
七、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解除與評估機構聘用合同,近三年不再出現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各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和相關行業協會):
(一)以欺詐、利誘、強迫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評估業務的;
(二)與評估項目相關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或具有誤導性評估報告的;
(三)經相關部門依法認定,出具的評估結果嚴重偏離評估標的客觀價值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秘密的;
(五)因違法違規執業受到業務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情節嚴重的;
(六)受到行業協會公開譴責懲戒的;
(七)因違法違規執業受到相關部門處罰后,未及時告知中央企業的;
(八)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
八、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通知,根據當地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
國資委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