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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黨委是執政黨在企業的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有利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黨章》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目前,國有企業黨委的監督地位和監督職責不明確、監督渠道不暢、監督作用不明顯。要解決上述問題,企業黨組織必須在以下三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增強黨委和黨員的監督意識
1. 弄清“四個區別”。一是要弄清“黨要管黨”和“黨只管黨”的區別。黨的十三大《黨章》把“企業黨委領導本單位工作”改為“企業黨委發揮保證監督作用。”黨的十四大以后,正式明確國有企業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并寫入新黨章。對于如何發揮上述兩個作用,部分黨委和黨員陷入“黨只管黨”的誤區,以為黨組織只要抓好“三會一課”,黨員只要處處以身作則就可以了。這些同志把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理解為黨支部、黨員無權參與決策;把黨委不領導企業日常工作,理解為黨委不過問企業日常工作。增強監督意識,對“黨要管黨”的理解就不能停留在“黨只管黨”的層面。企業黨的活動必須以企業為載體,以企業的生產經營為中心,企業黨委和黨員必須主動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要弄清黨委監督與公司監督之間的區別。黨委監督的依據是《黨章》和黨中央的文件,公司監督的依據是《公司法》。雖然黨委監督不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行政管理體制中的一個環節,但在國有企業的實際運作過程中,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并行使保證監督職責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既不能以黨委監督取代公司監督,也不能以公司監督排斥黨委監督。處理好兩種監督之間的關系,有賴于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一班人清醒認識兩種監督之間的相互關系。
三是要弄清黨的組織原則與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黨內開展相關活動應嚴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并形成黨的統一意志,然后通過黨員的個人行為,在法人治理結構的框架內發揮各自的作用。各個崗位的共產黨員,通過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把黨的意志貫徹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這是新形勢下符合《黨章》和《公司法》要求的有效活動方式。
四是要弄清員工身份與黨員身份的區別。黨員員工要依法依規履行員工職責,還要牢記自己的黨員身份。在履行員工職責的同時,必須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2. 監督意識的內容。一是政治領導意識。黨委對國有企業的政治責任主要通過對黨員干部實施組織領導和對群眾團體實施政治領導予以實現。二是宏觀規劃意識。黨委要管全局、抓重點、議大事,善于從政治高度思考企業的發展和其他重大問題。三是依法行事意識。黨委要熟練掌握和應用規范企業運行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依法行使黨委的保證監督職責。四是敢于負責意識。黨委和黨員要把保護國有資產和員工合法權益作為自己義不容辭的職責。
二、確立黨委在企業內部監督中的政治核心地位
國有企業黨委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職責,一是黨管干部,二是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是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內容和保證。參與重大問題決策,是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黨委具體行使黨管干部和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方法要改進,但精神實質不能有絲毫變化。黨委政治核心作用的精神實質是:堅決貫徹黨中央的各項決策,發揮好政治上的保證監督作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揮好經濟上的保證監督作用。切實履行保證監督職能,是黨章賦予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重要職責。
國有企業黨委是企業內各監督主體的政治核心。中國共產黨是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維護人民大眾的利益,是各級黨組織義不容辭的職責。根據《黨章》和《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的保證監督職能,主要通過黨內活動的方式來行使。根據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委在國有企業監督主體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通過對各監督主體中的黨員實施政治領導予以實現的。
為了進一步確立黨委在內部監督中的政治領導地位,當前迫切需要解決如下三個問題:
1. 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應該成為強制規定。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這也是1997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通知》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繼續強調: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企業董事長。經過多年實踐,時至今日,“不具備條件”的企業黨委書記已經越來越少。應逐步建立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的模式,與此相適應,董事會成員符合條件的,應進入黨委會。黨委會按照黨內議事規則討論企業的重大問題,統一黨委委員的思想,然后通過黨委委員董事或黨員董事,把黨的旨意帶到董事會。
國有企業有強大的黨的組織基礎,有優秀的思想文化傳統和優良的人力資源和組織資源。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可以強化國有企業黨建基礎,有利于形成國有企業黨的先進性建設的長效機制。
2. 黨委應改進對職代會和工會的領導,加強對黨員的管理。當前企業內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黨委對職代會和工會的領導跟不上《勞動法》、《工會法》等國家法律對市場主體的新要求和員工對民主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企業管理日趨規范的新形勢下,黨委對黨員和黨員干部的管理力度不夠,對黨員干部的個人行為缺少干預的方法。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利于加強黨委對國有企業的思想政治領導,不利于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企業的降本增益原則與員工的維權原則有時會發生矛盾。但是,在遵守法律和維護企業利益方面,公司與員工的追求又是一致的。這種既矛盾又一致的關系,唯有黨組織才能協調好。黨委必須加強對市場經濟相關法律的研究,改進對職代會和工會的領導方式,維護職代會的權威,支持工會依法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護維權工會干部不受歧視。黨委要組織行政管理者認真學習《勞動法》、《工會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教育行政管理者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自覺接受職代會和工會的監督。
對黨員和黨員干部的管理,不僅包括組織管理和思想教育,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更重要的是發揮好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監管作用。對此,黨委應有一套新的黨員管理方法,對黨員的先進性和先鋒模范作用作出新的闡釋。
3. 應提高紀委的工作層次。不少企業都是紀委、監察、審計三位一體,合署辦公,在日常黨務活動中,紀委的職能與作用不明顯。提高紀委工作層次,從組織上講,紀委書記應由黨委副書記兼任;從體制上講,紀委書記應是監事會成員,至少擔任監事會副主席;從職能上講,除履行好原有的黨風廉政、查辦案件和效能監察等職能以外,還應把黨員和黨員干部是否按黨委的要求,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作為監督和檢查的重點。提高紀委的工作層次,不但拓展了紀委在國有企業的工作領域,還能更好地發揮紀委的監督作用。
三、明確黨員在企業內部監督中的具體職責
為進一步發揮黨員在企業內部監督中的作用,必須明確黨員在國有企業內部監督中的如下職責:
1. 黨員應積極參與企業管理活動。黨員分布在國有企業的各個崗位,有條件參與企業管理,有義務在企業管理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國有企業已經創造了很多黨組織和黨員參與企業管理活動的好方式。為深化黨員參與企業管理活動,必須在兩個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強對黨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考核;二是加強對黨員參加企業管理活動情況的考核。前者是對普通員工的基本要求,后者是對黨員員工的特殊要求,是對黨員先鋒模范作用要求的具體化。要對黨員參與改進企業管理活動的成績進行量化,以此作為黨員先進性評價的依據。
2. 黨員應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黨員通過正常的黨內民主生活對企業內的黨員干部進行監督,是《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賦予黨員的權利。這種監督與法人治理結構規定的監督體制和員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相輔相成。黨員對黨員干部的監督更具強制性和有效性。當前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強調了監事會監督和職代會監督,忽視了黨內監督;強調了紀檢監察審計的部門監督,忽視了黨員監督,企業的黨內監督還沒有形成一套章程。
為了更好地發揮黨內監督在國有企業內部監督中的積極作用,首先要形成一套國有企業黨內監督條例,這個條例既要有保護國有資產的內容,也要有監督領導干部個人行為的內容,更要有黨員監督黨組織、下級組織監督上級組織能否依法履行監督國有企業內部運行情況的內容。其次,要嚴格黨內民主生活會制度,定期定時開好黨內民主生活會,企業管理、企業決策、國有資產的安全和管理層黨員的職務行為,應作為民主生活會的經常性內容。第三,要堅持開展黨員評議活動,重點做好黨員對黨員干部的評議工作。評議是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對領導干部實施黨內制約的重要環節。領導干部的決策行為和廉潔自律情況應該是黨員評議的重點。
3. 黨員應當好國有資產的監督員。黨委監督的特殊性決定了黨員擔任監督員的重要性。如果沒有廣大黨員對國有企業資產安全性的監督,黨委監督就成了無本之木。由于黨支部、黨小組和黨員分布在企業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黨員有條件掌握本部門、本崗位和相關崗位國有資產的運作情況,有責任通過黨內組織渠道報告有損國有資產安全的信息,幫助黨組織履行好保證監督職責。
黨員監督是黨委監督的組織基礎和信息支撐,是新時期黨員先鋒模范作用高層次的體現。為了有效發揮黨員的監督作用,有必要建立黨內監督員制度、監督員定期報告制度和黨組織定期討論本單位重大生產經營問題的制度。紀委應該是黨內監督員的主管部門,是黨內監督員信息匯總和處理的工作機構。
《黨內監督條例》是指導國有企業黨委履行監督職能的基礎性文件。黨委如何在國有企業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各企業黨組織探索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中央有關部門也認可并推廣了不少案例,但還沒有形成制度性的規定,這增加了企業黨組織的工作難度,制約了黨委作用的發揮。同時,由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股份制企業法制化建設日趨成熟,廣義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日漸增多,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任務更艱巨,新的問題會更多,切實發揮好黨委在國有企業內部監督中的主導作用,還有待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進一步的實踐和探索。
(本文章摘自2012年第18期《紅旗文稿》)